新京报讯(撰稿人张静张萌萌通讯员陈禄松)周先生原本打算购买一辆劳斯莱斯汽车。应汽车销售公司要求,周先生于2023年10月21日支付了10万元定金。随后,周先生因不想再购买汽车,向汽车销售公司要求退款,双方爆发纠纷。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周先生诉某汽车经销店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押金必须经双方明确同意。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均表示,涉案资金的性质是购买汽车的意向,仅表达周先生进行交易的意向,并不指具体的汽车。法院判决该公司汽车销售公司须全额退还周先生支付的10万元款项。 2023年10月21日,周先生到一家车行看到他们,对劳斯莱斯一见钟情,并花10万元买下了它。当天,卖家小伟(化名)给周某发微信称:“库里南,车价750万日元,宝马金融分期付款……我收到了10万元的车辆意向定金。”此后,周先生没有购买这辆劳斯莱斯汽车,两个月后,经销店将其卖给了别人。随后,周先生与业务员小伟先生重新协商购买其他车型,但最终周先生没有购买。周先生多次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意向保证金,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返还意向保证金10万元。周先生原本计划购买库里南,但表示具体配置尚未确定。接待员告诉我,我需要支付10万元的预付款。这笔押金用于确认您的购车意向。如果您购买成功,将从您的汽车付款中扣除。如果汽车不是实际购买的,您需要退款。一位汽车经销商表示,按照行业惯例,客户在支付首付款前应检查车辆配置。然后该公司给出一个价格。一旦应用价格,计划押金将转换为押金。该笔押金按照周先生的意愿被确认为押金。该销售代表还在电话中告诉周先生,预计押金已确认为押金,但没有提供证明。周先生提起诉讼,涉案款项支付后,双方达成购买汽车的协议。但由于周先生未达到购车指标,且不清楚以谁的名义签订合同,双方并未签署书面合同。这次,周先生单方面违反合同,并没有未按约定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正式合同。周先生所缴纳的押金不予退还。东城法院经审理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向对方支付保证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保证金合同在保证金实际交付时成立。存款具有债务合规担保的性质。它是当事人自愿同意的一种保证形式,以保证合同的成立、有效或者履行。这是一种违约责任方式,需要当事人明确约定。周先生支付了与事件相关的10万元后,卖家小伟给他发了一条微信,称已收到10万元车辆押金。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当事人约定这10万元是押金,也不能证明当事人约定该10万元是押金。车商告知周先生,这10万元已经成为押金。涉事的天玺被卖掉后,周先生和车行又购买了其他车辆。原来,本次事件涉及的10万元只是周先生表达的交易意图,并非指具体车辆。最终,东城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周先生购买意向费10万元。本案判决已生效。干浩主编,杨力审稿